1、形体结构:
物体的各个部分,以特定的方式互相结合,构成整体的内在构造关系,成为结构。它是决定外观形态的基本因素。
2、光影:
光作用于物体的方向和距离,是物体表面视觉特征的重要因素,物体离光源渝近渝清晰,反之,则渝模糊。于此同时,不同的材质和肌理的物体对光的反射程度不同,从而形成这种材质的视觉特征。
3、质感:
任何物体的外部形态,,除了自身的外部机构以外,都有构成其外部形态所特有的材料质感。
4、明暗调子:
表现物体时,只能用线描的形式把物体的高、宽、深三度空间的机构、体面、透视关系画出来,不涂明暗也能呈现出物体的体积感,使人们能够在视觉上认识它的形象。但是,这个物体的立体效果还很不充分,如果同时描绘出它的体面变化的明暗色调,就能更充分地表现出它的立体空间。
5、体积感:
体积感是物体的基本属性,任何物体在空间中均有一定的高度、宽度和深度等可测量的因素。
6、具体表现:
单纯的机构素描表现在考试中应用是比较少的,绝大多数是采用明暗形态造型法。按照客观物体明暗形成规律,运用明暗调子的造型方法,对所描绘的对象的形体、结构、质感及空间关系等方面予以准确、生动的表达。
7、视角:
视角的选择也是试卷画面构成很重要的一项,考生不用拘泥于传统的静物写生45度视角。在联系中可以尝试各种程度的仰视、俯视效果。甚至是以昆虫的视角去感受物体强烈的视觉效果。